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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纪念品做工粗糙被误认为地摊货 让捐血者心寒 [打印本页]

作者: 地摊王老五    时间: 2012-12-30 11:44
标题: 纪念品做工粗糙被误认为地摊货 让捐血者心寒
       为鼓励市民踊跃无偿献血,周口市中心血站向献血者发放有纪念品。然而,连日来,不少无偿献血者向记者投诉,质疑该市中心血站发放的纪念品“来路不明”,其包装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使用说明,像是“地摊货”,有的还是无中文的“洋货”。“血站给这样的纪念品,让献血者很寒心。”

       “上面都是洋文,这样的东西能当纪念品发吗?”昨日,周口无偿献血者张先生拿着从献血车上领来的一个手电筒让记者看。张先生说,看不懂都是洋文的包装说明,不知道咋给这手电筒充电,他就请教上高中的儿子。不料,儿子鼓捣半天,也没看懂该产品的有关信息。

       血站纪念品受到献血者的质疑

       记者看到,张先生得到的手电筒纪念品,包装上全是外文,包装上的条形码开头有“69”两个数字。他让儿子上网查询后得知,“69”代表的是产自中国。“这个产品是国内生产的,是出口商品,能在国内销售吗?”张先生有点疑惑,“本来献血是为了献点爱心,不是冲着礼物去的,可得到这样‘来路不明’的纪念品,让人觉得不舒服。”

       随后,记者赶到张先生所说的献血点――位于周口市区七一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只见这里停放着一辆献血采集车,献血车前摆着一张桌子,上面摞着一沓献血宣传单,旁边还堆放着一些纪念品,从包装箱看,分别是手电筒和茶杯。

       记者询问采血车上的工作人员,对方称只要献血400毫升就能赠与献血者其中一份纪念品。记者仔细查看纪念品包装,也没找到产品的使用说明、生产日期、生产厂商等相关标识。其中手电筒的包装箱上,除了有几个数字外,其余的竟都是外文。

       记者随即采访了几名献过血的市民,他们也对拿到的纪念品颇有微词,认为血站发放的纪念品“做工粗糙”,有点像“地摊货”。

       献血纪念品是通过哪种渠道购买的?它们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吗?

       对此,周口市中心血站的负责人王站长说,他们的纪念品都是在市卫生局的监督下招标采购的。

       王站长说,他们这些纪念品不是向社会公开招标的,而是由市卫生局和血站相关人员一起去义乌小商品市场,现场招标采购的。

       该市中心血站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周血站字(2012)4号”文件,其标题为“关于购买无偿献血宣传纪念品的请示”,文件中称,2012年2月14日,由市卫生局药品招标办人员和血站相关科室负责人共一行七人组成考察组,赴浙江义乌市小商品城考察。王站长称,选购这些商品,是经过有关领导同意的,参与的相关领导也都签了字。

       针对产品为何全是外文包装的质疑,王站长称,这些商品本来都是向国外销售的,当时厂家也给采买的人员解释了。为此,生产厂家还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原文称:“因本厂专业生产外贸产品、国外客商不需要在产品和包装上面注明商标和生产地址和工厂电话。”上面加盖有“余姚市马渚雅诺电器厂”的公章。

       记者就读者投诉血站发放纪念品像“地摊货”一事,分别反映给该市工商管理局和川汇区工商管理分局及辖区工商所,而得到的答复令人费解,工商人员称不属于他们管理。
       在川汇区工商管理分局,该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称,这事他也是第一次听说,不知道该哪个部门去办理。经过电话询问后,该负责人让记者去市工商局或者3・15消费者投诉中心。

       拿着血站送的纪念品,记者向工商人员咨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根据相关规定这样的“洋货”和“三无”产品是不允许在国内销售的。

       对此,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苏华伟律师说,根据《献血法》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所以,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来评价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责任。

       苏华伟律师说,采血车送纪念品的行为可以作为赠与行为评价。《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因此使得赠与人与买卖合同的出卖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绝非相同。《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采血车主观上知道赠与物存在质量瑕疵,且故意不明确告知瑕疵的存在,而导致受赠人损失,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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